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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病理误诊导致化疗药物选择错误

来源:石蜡 时间:2025/2/6

一、乳腺癌误诊经过

年1月13日,王某在x医院彩色超声及医学影像诊断:右侧乳腺内占位病变,考虑炎性病灶,建议穿刺或结合临床。年1月24日,王某在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行穿刺活检,病理诊断:右乳腺可以为浸润性癌,免疫组化后考虑为浸润性癌;鉴于送检组织少,建议医院病理专家会诊。后经医院病理会诊意见为:浸润性癌,具体分型需进一步行免疫组化染色。

入院诊断:右乳浸润性癌(cT3N2M0ⅢA期),完善化疗前相关检查及PICC,给予表柔比星mg,同时给予保肝、止吐、对症等治疗,4日给予多西他赛mg,于年2月8日行右腋窝前淋巴结切除术,术后冰冻及石蜡切片均未见明确癌转移。

二、淋巴瘤确诊经过

王某于年4月25日入x2医院治疗,行右乳肿块扩大切除术,术中冰冻切片未见癌组织,继续按乳腺癌给予2程辅助化疗。王某于年6月8日再次到医院病理科对医院年1月24日病理组织重新切片病理检查,诊断为淋巴造血系统来源肿瘤、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可能性大,加染免疫组化后诊断:非霍奇金淋巴瘤,B细胞源性(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非生发中心来源可能性大)。

后经x1医院病理科及x2医院病理会诊,均诊断:非霍奇金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医院针对淋巴瘤进行化疗,于年6月29日,王某出现右侧周围性面瘫。年7月11日,医院接受4个疗程化疗,每个疗程应用不同化疗药物,王某无明显不良反应,病情稳定,右侧面神经瘫痪。

三、患方观点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王某医疗费.58元、误工费.81元、护理费元、交通费.55元、住宿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元,上述共计.74元损失被告医院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3元);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四、医方观点

医院在诊疗中充分履行了高度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不存在过错。医院为王某实施的化疗在客观上确实控制了王某的病情,取得了良好的疗效。虽然化疗期间发生不良反映,但此不良反应为治疗王某恶性疾病所应当承担的代价,病理诊断虽然是金标准,但由于现有医学技术的限制,虽有医务人员的不懈努力,仍然远远不能达到百分百的准确无误。由于王某病例属于罕见疑难病例,故其出现初次病理诊断和初次病理会诊与最终病理诊断不符。

五、鉴定意见

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王某的伤残等级属十级,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人数为1人,无需护理依赖。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质询,鉴定人仍然坚持原有鉴定意见。

六、医疗过错分析

王某在医院活检病理为右乳腺浸润性癌,鉴于送检组织过少,建议医院病理专家会诊,后经医院病理会诊意见,浸润性癌,具体分型需进一步行免疫组化染色,医院没有进一步免疫组化检查,存在过错。王某首次病理诊断错误,虽然医院给予化疗后肿物明显缩小,但是应用化疗药物是不完全相同的,使王某增加了化疗次数并出现了右侧面神经的损害,医方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淋巴瘤的发病率仅为0.84/10万;王某的病变部位又位于乳腺上,同时没有淋巴瘤典型的临床症状,实为罕见。病理诊断存在难度,确诊困难。王某自身疾病的特点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七、庭审意见

王某因医院的医疗行为不足之处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本院酌情确定为30%。本院根据鉴定意见、伤残等级、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元、误工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医疗费.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合计.62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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