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石蜡 >> 石蜡资源 >> 正文 >> 正文

胎儿的权利你都知道吗

来源:石蜡 时间:2023/4/21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八个字,说出来不过五秒钟,可是对于准妈妈来说却是按毫秒走的。每一毫秒都小心翼翼,每一步都谨小慎微,只为心中那句执着的“你若安好,便是晴天”。在此对所有母亲送上一句:“你们是最辛苦的,也是最美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生存考验无处不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从大米中,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火腿中,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中,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从火锅中,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

从银耳中,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奶粉中,我们认识了三聚氰胺

……

这还不算完,准妈妈们还要预防各种来自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意外情况,实属不易。

除了对胎儿的各种生存考验,当然还有各种意想不到的‘福利’:征收拆迁补偿、继承、赠与……

那么胎儿具体有哪些权利,我们又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呢?

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权利,只是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年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草案将于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起审议,届时这本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会颁布施行。民法典草案将民法总则纳入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其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主要从继承、合同、侵权三方面规定胎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地,应当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关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一、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出生后的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出生前所受到的身体利益、健康利益或者继承利益损害等直接损害,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出生后的胎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所受到的受抚养权益损害等间接损失向侵权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只有其成长至一定时期,并且遭受精神痛苦的折磨才可以独立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四、若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不仅只有胎儿,还有其他人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其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先行审理判决,胎儿的赔偿请求权可待胎儿出生后另行处理;

五、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不再考虑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将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由胎儿的母亲以自己的身体或健康受有损害提起赔偿请求。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4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