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年1月至4月间,某企业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液体石蜡”(申报品名)千克,申报成分:%正构烷烃%芳烃,申报商品编号,关税税率6%。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分为30%环烷70%正构烷烃,实际商品编号应为,关税税率6%,消费税税率1.2元/升。经核定,货物价值超过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76.74元,最终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元。
案件定性及事实认定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由于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导致少缴国家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违规”)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行政处罚书的记载,可能存在以下申报不实的行为:
1.进口货物的成分:申报成分为“%正构烷烃%芳烃”,实际成分为“30%环烷70%正构烷烃”;
2.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税号为,实际税号为;
3.进口货物的品名:申报品名“液体石蜡”,实际品名未披露或未认定。
以上的违规事实,主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原因分析
在以上所列的涉嫌申报不实行为中,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是进口货物的成分申报有误,其次是申报品名确定较为随意,未注意到本国子目注释的特别规定。
(1)成分申报有误
该案中,申报成分为“%正构烷烃%芳烃”,实际成分为“30%环烷70%正构烷烃”,进口货物的实际成分与申报成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个人理解,这是导致被最终认定为“申报不实”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仅从“%正构烷烃%芳烃”这一申报成分的表述来看,就存在较为明显的逻辑上的矛盾,一般来说,某个货物的成分不大可能是“%正构烷烃%芳烃”,这至少显示出,在公司的某些层面,缺乏部分进口商品的专业知识。
另外,在佐证上述事实的证据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中,并没有发现单独的类似产品成分鉴定或分析的报告,或者该类证据材料是存在于产品资料、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中的。也从侧面说明,可能在某些其他材料中,实际存在正确的进口货物的成分信息,只是在进口申报时相关人员未掌握或未注意。
(2)品名确定较随意
一定程度上,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品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具体到某些比较特殊的商品名称,它们在海关税则中是有明确限定的,笔者建议谨慎采用,以免产生类似的不良后果。具体到“液体石蜡”这个品名,根据我国的本国子目注释,“液体石蜡”的正构烷烃和芳烃的含量等需符合行业标准NB/SH/T-的要求。另外,还存在另外一种“重质液体石蜡”,其初馏点、98%馏出温度、正构烷烃及芳烃含量等需符合行业标准NB/SH/T-的要求。
经对比该货物的“申报成分”和海关核查认定的“实际成分”,均与标准NB/SH/T-所列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液体石蜡的英文名为“liquidparaffin”,有时简称“paraffin”。然而在我国行业内,“液体石蜡”与一种叫“白油”(也称为“白矿油”)的商品经常混为一潭,甚至有人认为“液体石蜡”和“白油”就是同一种商品。更为麻烦的是,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持这样的观点,并且将两者都叫做“paraffin”。这就为区别上述这两种商品,并正确确定“商品名称”带来了诸多障碍。
由于未能正确申报成分信息,又确定了不合适的申报品名,这样一来,税则号列的申报错误也就并不奇怪。
分析总结
目前,涉及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违规案件,数量上相对还是比较多的。
一方面,这与该类案件的移交标准较低有关;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进出口收发货人对商品归类,正确申报重视程度不够,意识不强,以及相关人员专业程度欠缺等原因。
贸易合规意识先行,专业护航,任何的敷衍、大意或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
来源:金关之星关务贸易合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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